江西安义县一农民故意毁坏财物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18-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谓看见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拆迁工程队的挖机正在某村小组拆迁工地上清理砖渣等建筑材料,遂以工地补偿款没有到位等原因强行阻挠,并电话联系同案人余某火(另案处理)赶到现场阻挠施工。后余某火电话纠集同案人余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到拆迁工地继续阻拦正在拆迁现场施工的挖机作业,并将挖机强行扣留。随后,被告人余某谓和同案人余某火分别用石块、木棍砸坏挖机驾驶室玻璃,并唆使煽动余某林等村民用铁锤、石块等将挖机的玻璃、液压泵、液压油、冷却器等部位砸坏。
上述被毁坏财物,经安义县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评估鉴定,毁坏财物价格认定为人民币72077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余某谓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谓伙同他人故意砸毁他人挖机,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20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犯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余某谓在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其身体状况,被告人余某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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