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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0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任冬玫系车牌号为黑G×××××英菲尼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所有权人。2018年1月15日晚,将该车辆停放在XX小区楼下(XX酒店门前)。当晚23时24分许,该车前风挡玻璃被楼上建筑物中抛掷出的矿泉水瓶砸碎。任冬玫的车辆需到哈尔滨市××4S店进行修理,为此雇佣拖车将车辆运至哈尔滨市,修理完毕后将车辆开回密山,共支付相关费用计19552元。现因车辆停放地点上方的建筑物所有人均存在抛掷矿泉水瓶的可能,且无法与其达成协议。故任冬玫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审理,支持诉讼请求。要求12名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19552元。其中,被告王艳红无异议;被告乔娟提出,当时拍的矿泉水瓶照片和车辆前风挡玻璃被砸坏的照片,主张的是高空抛物,但如果高空抛物要有一定的重量、速度和高度才能将风挡玻璃砸碎,风挡的玻璃跟普通玻璃的承受度是不同的,这个水瓶的重量不能将任冬玫车辆的风挡玻璃砸碎,被告乔娟提供微信截图、室内和室外的照片。证明那个时间段已经休息了。安装了护栏和纱窗已经坏无法打开,所以不可能往楼下扔东西。任冬玫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蔡广东提出,车辆被砸是事实,但不是高空抛物所导致的,有人为损坏嫌疑,起诉的概念不对,应该起诉某个人,不应该起诉高空抛物一案;被告韩伟提出,只能证明车损坏了,不能证明是怎么损坏的,风挡玻璃如是否是矿泉水瓶砸坏的,矿泉水瓶是从何处来的现在都是疑点;被告贾连和提出,就是想要证物,矿泉水瓶。矿泉水瓶不存在了,说明不了车是矿泉水瓶砸的,对提供的票据均无异议,但蔡广东提出拖车费用5000元太高,3000元比较合理。法院经审查认为,任冬玫提供的天眼光碟视频,能看到有一个白色瓶状物体从该两单元间楼上掉落砸在任冬玫的车辆前风挡玻璃上,弹了一下掉向车辆前侧落地;派出所光碟视频,记录派出所干警调查车辆停放处的XX酒店后,并告知让任冬玫起诉;照片光碟视频,拍照的多张照片中有车辆前风挡玻璃中间部位处近圆形破裂、水洒在风挡上,有矿泉水瓶落在地上、瓶子里的水冻成冰,有车辆停放的位置及该两单元的全景。故该组证据能证明从该两单元间楼上掉落一个装水的矿泉水瓶砸在任冬玫的车辆前风挡玻璃上,致使风挡玻璃破裂予以采信;提供的票据能证明修车所花的费用,虽该车辆风挡破裂,不影响车辆的驾驶。故用拖车运到哈尔滨4S店,系扩大损失,扩大损失部分不易采信。乔娟提供的证据,任冬玫无异议,予以采信。姚志斗律师观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原告任冬玫提供的3张光碟视频,能够证明事发前,任冬玫将车停在在xx小区楼下(XX酒店门前)车位,该处位于xx楼xx单元一户的南侧窗户前,对于从该处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矿泉水瓶的归属难以确定。故作为处于该小区xx号楼xx单元二户、xx单元一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任冬玫的损害给予补偿。被告乔娟提供自家装有护栏和纱窗不能打开,不可能造成损害以排除自己的责任,任冬玫无异议,能证明其主张,不承担责任。其他各被告的辩解均未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应不予采信。由于任冬玫事发时将车停放在XX酒店的临时车位置,不是其固定的停车辆的位置,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他被告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由各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各自分担。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案件结果:原告任冬玫的损失修理费计15489元,由原告任冬玫自负3097.80元,余12391.20元除乔娟由11名被告王艳红、蔡广东、韩伟、贾连和、于淑青、刘道金、白玉学、王强、马勇、刘海明、郭凤杰各补偿1126.47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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