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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不成意外“自焚”家属状告工友和公司

发布日期:2019-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地点: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案由: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原告徐某和其妻子邱某与被告洪某同为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18年9月3日,徐某夫妇与被告洪某夫妇发生争执。当晚,邱某使用废汽油在被告洪某居住的宿舍门口点火,导致自己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徐某认为涉案废汽油来自于被告纺织公司,洪某的行为是直接导致邱某自焚的原因,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纺织公司和被告洪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7万余元。公司内发生这样的事情,被告纺织公司和洪某要不要承担相关责任

案情回放

徐某夫妇和洪某夫妇均系开化县X镇人。2017年12月,徐某夫妇应聘成为被告纺织公司员工,被分配到与洪某夫妇同一车间。虽然双方既是同村村民,又是同一车间的工友,但相互之间的关系一般,反而工作中有点矛盾和摩擦。

2018年9月3日上午,徐某的妻子邱某因工作原因与洪某夫妇发生口角争执。在被公司值班长制止分开后,邱某从宿舍里拿来一把水果刀扔向洪某,划伤了洪某手指。之后,赶来现场的车间主任分开了双方。

当天下午,公司管理人员协商处理此事,安排邱某的哥哥等人做邱某的思想工作,洪某也向邱某进行道歉,事情告一段落。

岂料下班之后,在宿舍饮过酒的邱某,在晚上7时左右,拿着不知从何而来的废汽油,到洪某夫妇居住的公司宿舍房间门口点火,结果不慎烧着自己。在隔壁宿舍工友帮助下,邱某身上的火被扑灭,被送至医院抢救。期间,纺织公司共借给徐某9.5万元用于救治邱某。

同年9月11日,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因邱某死亡,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庭审现场

2018年10月,死者邱某的丈夫徐某、母亲邹某、儿子徐某某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和被告纺织公司连带赔偿3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洪某、纺织公司对邱某的死亡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2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围绕是否应当赔偿及赔偿金额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法庭辩论阶段,承办法官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涉案废汽油来自公司,洪某行为导致了邱某的死亡,二被告均需担责

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案的废汽油系被告纺织公司对高度危险物疏于管理而遗失、抛弃的平时能够清洗衣服污渍的“废油”,邱某从公司厂区内捡到,但却不能认识到废油的危险性,导致点火烧着自己。且由于公司内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导致邱某烧着后,徐某找不到灭火器不能及时扑灭邱某身上着的火。

原告认为,邱某作为被告纺织公司的员工,被焚事件发生在公司内系被告公司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汽油等管理瑕疵引起,且公司安全措施缺失,又未尽到应急救护义务,导致邱某被焚结果的扩大。被告洪某的侵权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亲人邱某自焚的原因。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纺织公司:不存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情况,邱某死亡与公司无关

被告纺织公司答辩时说:“本公司系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有完备的消防设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不存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情况。”

被告纺织公司认为,邱某的死亡原因系其到洪某夫妇宿舍门口泼洒汽油,点火造成自身烧伤,与公司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公司对于徐某夫妇和洪某夫妇的矛盾已经做过调解工作,还叮嘱原告徐某看好邱某。原告徐某没有看好妻子,放任邱某用废汽油点火,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洪某:没有侵权行为,自己反而是受害方

被告洪某答辩称,其与邱某不存在根本矛盾,且该纠纷经过调解已告一段落,之后也和邱某没有任何接触。洪某不知涉案汽油从何而来。邱某在其宿舍门口点火时,洪某在房内休息对此也全然不知,没有侵权行为,反而是邱某欲伤害洪某。邱某系故意放火,本应追究刑事责任。邱某害人不成反害己,不能归责于他人。

法院: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系其自身行为所致,由其本人承担,二被告无责

常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废汽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系被告纺织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结合原、被告证据,被告纺织公司能够证明其对废汽油管理不存在过错。原告以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为由,要求被告洪某与被告纺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于法不符。

邱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遇纠纷时,应主动调整心态,冷静平和面对,依法理性处理。但其却选择使用过激手段,到被告洪某夫妇宿舍门口点火,从而烧伤自己不幸死亡,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

法院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何况邱某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犯罪,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且被告纺织公司所举证据证实其落实了消防安全责任,在邱某受伤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护义务。邱某不幸死亡的后果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与被告纺织公司、洪某不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常山法院驳回了原告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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