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蜂皇浆猝死算意外伤害?家属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发布日期:2013-12-15 作者:110网律师
黄浦区法院陈红法官从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入手,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徐先生的意外死亡属于意外伤害险理赔范围。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40万元。
徐先生生前在一家知名外企工作,每年的体检结果显示身体状况良好。然而,两年前的一天深夜,忙碌了一天的徐先生在服下一口蜂皇浆后,随即感到胸闷、脸色青紫,呕吐后摔倒在地,虽经全力抢救仍不幸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徐先生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窒息。
料理后事时,徐先生的妻子得知,丈夫单位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40万元。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称徐先生的死不属于意外伤害。对此,徐先生的家人难以接受。去年8月,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围绕徐先生的死亡原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认为,徐先生以前患有哮喘病,其在饮用蜂皇浆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饮用蜂皇浆导致过敏而窒息,不符合意外伤害要素。对此,徐先生家人认为,蜂皇浆过敏导致窒息只是推断,没有科学依据。
面对这起棘手的保险合同纠纷,陈红法官注意到,保险条款中已对“意外伤害”作出了明确定义,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而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正是徐先生的死是否属于“外来的”和“非疾病的”。
为此,陈红法官围绕这条定义进行了反复推敲并作出了如下分析:外服蜂皇浆引发死亡说明该事件是由身体外部的其他因素引起,符合“外来的”特征;而“非疾病的”特征,并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未患有任何疾病,也不能理解为只要是夹杂了疾病的因素和外力的因素,就能认定是疾病的因素直接导致死亡。
从现有证据来看,虽然保险公司认为徐先生的死是哮喘引起,但保险公司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哮喘和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徐先生意外死亡事件符合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的释义。
名词解释
优势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并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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