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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变更为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19-01-05    作者:周智文律师

案例要旨
检察院指控,某金融公司工作人员林某等三人在贷款过程中,对郑某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并要求对方支付10500违约金。公诉机关认为林某等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林某等没有抢劫犯罪故意,其不构成抢劫罪。法院裁判,林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仅判处刑期11个月。抢劫罪法定刑一般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等三人驾驶小车,以向被害人郑某贷款为名,到郑某位于中山市东区某小区的住处查看后将郑某带上上述小轿车,在郑某签写了贷款2万元的借条、收条等资料后,编造郑某隐瞒有贷款经历、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由,通过殴打、威胁的方式要求郑某交纳违约金10500元,郑某被迫当场使用微信向亲友借款后支付500元。同年5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林某等被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等三人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护思路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人。
律师在与林某家属多次见面了解案件情况时,发现了林某的微信里有一个叫贷款联盟微信群,被告人欧阳某当时有发送郑某的身份证查询郑某的贷款情况,证明了林某等人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
从主观上讲,林某动手打人只为了泄愤,而不是为了获得财物,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林某等只是要求郑某支付违约金,没有抢劫任何财物。虽然郑某交付了500元,但该款项是家访费,并非抢劫所得财物。作为金融公司,到外考察确实需要发生人力物力,如果贷款不成,收取几百元的家访费,完全合乎情理。林某等人没有从涉案行为中获得任何财物。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基于上述情况,当庭提交了林某的微信群截图证据,并发表了本案不构成抢劫罪的详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驳回检方指控。
法院裁决
法院在后来判决书主文指出:“对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三名被告人因被害人郑某向三被告人所在的某公司借款,按公司安排三被告人对郑某进行家访,有证据证明三人家访后有对郑某的债务情况进行核实,其后三人以郑某有隐瞒债务对郑某实施殴打,迫使其交付不合法的违约赔偿,三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三被告人有对被害人实施家访,要求支付家访费500元在合理范围,该500元不宜作为犯罪数额。
法院判决,采纳周律师主要的辩护观点,认定林某等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并认定林某等属犯罪未遂(被害人已支付500不属犯罪金额),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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