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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 赢了官司却被判罚45万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郑兰运律师
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 赢了官司却被判罚45万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出2个“罚单”,分别判处威海某地产公司、日照某建设公司及其乳山某分公司30万元和15万元的罚款。
可是这两家公司明明是赢了官司的,为什么会被罚款呢? 
在威海某地产公司罚款30万一案中,2011年12月,泉州某公司与威海某地产公司建筑施工纠纷一案中,威海某地产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供双方于2011年8月份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却于判决生效后,以发现该合同作为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
经审理,威海中院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属于“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改判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威海某公司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而且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法院决定依法对其罚款30万元。
在日照某建设公司及其乳山某分公司罚款15万元一案中,日照某建设公司及其乳山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某公司)与唐某、某建设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在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日照某公司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威海中院申请再审。再审庭审中,日照某公司提交2010年12月由建设单位(日照某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加盖印章的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张应据此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因验收报告产生在本案诉讼之前,且日照某公司在上加盖印章,应认定其对该证据的存在早已知晓,但其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提供证据一定要及时、完整,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使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采纳后,也将对逾期举证者依法进行严肃惩处。大家切莫抱“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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