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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院开出首张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致对方损失“赔单”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郑兰运律师
苏州中院开出首张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致对方损失“赔单”Law-lib.com  2018-7-17 13:05:09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赵晓青 李雄 你永远都无法叫醒一个装睡的人?真的是这样?那是因为司法的声音还不够响亮。不过,对于个体户奥琪超市(化名)的经营李某来说,“装睡”付出的代价足以让他铭记一生。
    近日,苏州中院就百事顺公司(化名)诉奥琪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奥琪超市构成合法来源抗辩,但应当赔偿百事顺公司的交通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且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审结的首起因逾期提交证据而被判罚的案件。
    奥琪超市赢了官司还被判罚,这是怎么一回事?
    据了解,百事顺公司经调查发现奥琪超市未经百事顺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某品牌花生米,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期间,经法院合法传唤,奥琪超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后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缺席判决:奥琪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百事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奥琪超市赔偿百事顺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合计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奥琪超市负担。
    一审判决一出,奥琪超市就出现了,且提交了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相关的重要证据。
    二审期间,合议庭对奥琪超市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百事顺公司对证据均不予认可,且认为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奥琪超市提交的证据均加盖了相关出具单位的公章,且其中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均属对外公开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定。且这些证据在形式上符合商业惯例,内容与被诉侵权产品上所印制的信息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奥琪超市所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同时,目前亦未有证据显示奥琪超市属于明知或应知其为侵权商品仍予以销售,故奥琪超市所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在客观上能够成立。
    尽管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奥琪超市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不要付出代价。
    为此,二审法院对奥琪超市这种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消极应对诉讼、徒增对方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要求其对百事顺公司因逾期提交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予以负担,同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最终,苏州中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奥琪超市赔偿百事顺公司二审合理费用损失共计5185元,驳回百事顺公司其他诉请,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50元由奥琪超市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对奥琪超市的判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中逾期举证之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具体应用。
    根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应该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举证。如果当事人并非因客观原因而是由于主观过错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则应根据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法院不应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法院应当采纳但要训诫、罚款;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采纳证据但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本案中,奥琪超市一审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二审逾期提交证据存在过错。但是由于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故法院从实体正义角度出发,对实质影响权利义务判定的证据还是予以认定,同时对由此导致对方增加的诉讼成本在判决中进行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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