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人账户“避税”被判3年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张梅律师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提醒这些企业: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
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案例启示:
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税务和银行的合作,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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