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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钉子户!”——律师相助,强拆违法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山东聊城某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并一直在此生活居住。然而,2018年3月19日,某管委会发布一纸《搬迁公告》,打破了陈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被要求搬出长期生活居住的房屋,陈先生却并未见到任何征地审批手续。且虽经多次协商,陈先生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补偿,因此一直没有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曾想,2018年5月11日,该管委会对陈先生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8年8月9日强制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
房屋被拆,陈先生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深思熟虑之后,陈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李乐章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我介入本案后,细致、全面地分析案件情况,发现某管委会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没有确定具体的搬迁期限,并且未经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执行的情况下,即对委托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维护委托人陈先生的合法权益,我马上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确认某管委会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某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声称委托人陈先生与房屋的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继续接受陈先生委托的二审代理律师李乐章据理力争,在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原告陈先生一直在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不能否认陈先生与强拆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更重要的是,某管委会向陈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并未明确具体搬迁期限,在处于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强行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
胜诉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原告陈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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