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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死亡留下按揭房产,遗产继承是否需要清偿债务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女儿死亡留下按揭房产
2015年1月,G银行诉称,王女士于2012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及两个车库,均向该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借款期限10年。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基准利率,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双方同意将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和车库作为抵押物并在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了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银行向王女士发放了贷款。
贷款发放后至2014年6月16日,王女士按期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2014年7月11日,王女士因溺水死亡。G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的母亲提交公证材料明确表示放弃对王女士遗产的继承权。银行遂于庭审时当庭撤回对王女士母亲的起诉。
法院审理:老父继承被判还清房贷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清楚,借款人王女士死亡后,其父亲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王女士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王女士所欠银行的债务,遂判决王女士的父亲支付所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律师说法:遗产继承是否需要清偿债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遗产债务的遗产分割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以上就是女儿死亡留下按揭房产,遗产继承是否需要清偿债务,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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