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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杜红涛律师
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发布单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省份:湖北 发布时间:2018-09-07
申请执行案件指南
一、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
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有执行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
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被执行人的单位、住址、被执行人的财
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民事裁决能否最终执行,取决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
人确切地址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也不能查明的,由当事人承担民商事交易风险。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2、法律文书原件及生效证明。生效证明由原审法官填写并签名加盖该庭庭章;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证复印件。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
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六、委托执行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
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委托执行后,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执行。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
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七、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律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八、被执行人死亡后案件的处理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
受人履行义务。
九、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十、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 ) 申 请 人 撤 销 申 请 的 ;
  ( 二 ) 据 以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书 被 撤 销 的 ;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 四 ) 追 索 赡 养 费 、 扶 养 费 、 抚 育 费 案 件 的 权 利 人 死 亡 的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一、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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