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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继承法之遗嘱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杜红涛律师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 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此次继承编草案,则在继承法基 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 式,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同时如开篇所述,草案修改遗嘱效力规则, 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成为此次继承编草案备受关 注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由于继承法中没有规定打印遗嘱这种形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 时一般会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如今,人们的书写习惯已发生深刻变化,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完善。中华遗嘱库管理委 员会主任陈凯注意到,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打印遗嘱的严谨性。”但考虑到打印遗嘱可能出现的问题,陈凯建议,有多份打印遗嘱出现的情况下,对居委会、村委会和老年人组织等公益机构,以及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中华遗嘱库等遗嘱服务机构担任见证人所形成的打印遗嘱,应当 优先于公民个人担任见证人形成的打印遗嘱。 而针对草案拟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 主任谢鸿飞则分析认为 :“遗嘱自由是 继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 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也强调,遗嘱的核心是要真实合法有效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规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违背了自由、效率等一些法律的基本价值,限制遗嘱人撤销变更遗嘱的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不适应民众对遗嘱便利自由的需求,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各种遗嘱形式效力平等的立法通例。她认为,遗嘱人可以以任何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 撤回先前以其他法定形式所设立的遗嘱,遗嘱人所立的多种形式的遗嘱,如 果内容互相抵触,应当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此外,一些学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也就继承编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为推动建立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继 承制度添砖加瓦。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看来,继承编要重点解决 的问题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扩大遗产的范围,完善遗产管理规则。他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形式也在不断丰富,网络虚拟财产、数据财产等不断出现,这就需要在继承法第三条规 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遗产的范围, 以充分体现保护产权和继承权的精神。 因此,凡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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