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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卖房,承租人一定能优先购买吗?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郭庆梓律师
出租人卖房,承租人一定能优先购买吗?

出租人卖房,承租人一定能优先购买吗?
    2015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201610月,张某因为需要一笔资金,就想到将这套房屋出售。张某找到李某,表示要出售此房,询问李某是否购买,李某明确表示不会购买。张某的弟弟张小某获悉张某欲转让房屋后,立即与张某取得联系,表示他要购买张某的房屋。于是张某以稍微优惠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张小某,并与张小某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后张小某找到李某,告知李某张某已经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计划重新装修,所以要求李某在一个月内腾房,被李某拒绝。李某认为,张某将该涉诉房屋卖给张小某,售房价低于市场价格,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张某应该赔偿他的损失。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某、张小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赔偿李某的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中张某将涉案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弟弟张小某,承租人李某没有优先购买权。张某曾询问过李某是否购买该房屋,李某表示不会购买,张小某属于善意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而本案中,李某在知晓了张小某通过较低价格购买张某的房屋后,又主张优先购买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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