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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需注意的问题,怎样避免二手房买卖的风险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一、 二手房买卖需注意的问题 
( 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须提交的材料: 
1、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亲自出具的同意证明书。 
2、出卖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3、产权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出卖公私房屋须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购买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强撵住户搬家。房屋成交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凭合同。如购房人需要住户搬家,须经承租人同意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章建筑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 三)、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效区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四)、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五)、买卖房屋,双方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 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管理局房政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 七)、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二、怎样防止二手房买卖中风险 
首先,搞清楚房屋的产权归属,即房屋的产权人究竟有几个是最重要的。如果产权人有多个,而合同仅一人签字,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原则上都会认定合同无效。虽然法律会保护善意的购买者,但消费者由此而付出的精力有时是无法计算的。如果产权人是一个以上的,一定要有委托书,而委托书最好是经过公证的。这样可以避免几位产权人意见不一致,避免有的产权人故意瞒着其他产权人进行诈骗。本市有一个三口之家,儿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瞒着父母把房产证和私章偷出,同时还伪造了委托书,将房子卖出。事情败露后,买房人既搬不进,也讨不回钱。像这种情况,如果在事先能查明,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其次,由于历史原因,譬如前些年的售后公房,除产权人外还有共住人。他们虽然没有产权,但法律规定他们有居住权。如果未征得他们同意,届时他们不愿搬离的话,也会造成很大的麻烦。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能和卖主约定迁出的条款,这样买房者可以主动些。 
再次,我们认为,在二手房交易中,最让人揪心的是房款全部付了以后,由于卖房人的原因迟迟办不出产权证,这种情况的发生,对购房者来说是最大的麻烦,也是损失最大的。因此,蒋律师建议,如果买卖双方同意,大家到公证处去办个提存公证,或到一些房产交易中心请他们实行监管。申请了公证或监管后,如产权证办不出,那卖家是收不到钱的。上海市公证处首先推出此项公证后,受到了许多人的欢迎。 
最后,由于购房中还涉及一些贷款等非常专业的金融业务,消费者在准备购房时,最好能请专业人士参与,虽然可能要为此花一些钱,但对大多数一生中只买一次房的消费者来说,还是相当值得的。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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