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开年第一个成功案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丁自勇律师
—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原创:丁自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日期:2019年1月15日
关键词:不起诉 假冒注册商标罪
前言:“……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X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新年伊始的第一个月,2019年1月15日本辩护律师到XX市人民检察院领到了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某区检刑不诉【2019】2号),开年大吉,为当事人赢得了自由和清白,胜利!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安徽省霍邱县XXX米业有限公司驻粤XX市XX镇大米市场销售经理周某某合作制作60吨(每包100斤共1200包)“XXX”牌大米。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杨某某开始制作销售“XXX”牌大米,后因客户不需要,“XXX”牌大米公司销售经理周某某电话通知杨某某终止口头协议并要求杨某某不再制作“XXX”牌大米,要时再与其联系。2017年6月4日,杨某某在未经霍邱“XXX”大米公司及驻粤XX市XX镇大米市场销售经理周某某同意情况下,将生产的636包印有“XXX”商标的大米委托XXX大米市场李某销售。遭人举报,导致案发。杨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本辩护律师在接受杨某某的家属及杨某某本人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与杨某某进行会见,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通过会见杨某某,本辩护人了解到真实的案情如下:杨某某与“XXX”牌大米市场销售经理周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进行业务联系,双方洽谈由杨某某制作大米,并根据周某某提供的“XXX”牌大米公司的商标图案、授权书、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进行包装的印制及生产。开始预订的是60吨大米,杨某某一次性就印制了3000条大米包装袋,经过几次与周某某的交易后,剩余600多条包装袋,而且大米已经生产并打包。大米生产出来了,是有一定的保质期限的,不销售出去,就会损失惨重。在周某某口头终止协议后,杨某某为了避免大米变质,就自行联系其他的销售商进行销售。本来计划与周某某电话沟通,但由于杨某某突发疾病,导致大米送到销售商仓库的时候,没有及时与周某某沟通,才遭人举报。“XXX”牌大米市场销售经理周某某在案发后,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撤案。但,工商行政部门坚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并向XX市检察院报捕,XX市检察院也批捕了。
在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后,本辩护律师立即向XX市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移送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了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以及本案不应该移送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久后,当事人杨某某获批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还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之后,本辩护人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阅卷。仔细研究了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后,本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本辩护人了解到的案件真实情况,在阅卷后的第二天,就向XX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建议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在承办检察官审查本案时,让其是否起诉的思想发生动摇!(事实证明,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起到了作用)。
随后,检察院一次退查,阅卷补充证据材料,发现公安机关的补证毫无价值,此时感觉案件有转机的几率大增。果不其然,检察院二次退查,阅卷后,公安机关仍然没有补证有力的证据指控杨某某构成犯罪,此时本辩护人感觉大局已定。二次退查一个月后,领到《不起诉决定书》,大功告成!
办案经验: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会见,第一可以在心理上安慰当事人,第二可以尽快取得第一手的资料,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走向。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案件实情有利于当事人,应该主动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将法律意见递交给侦办人员,动摇其定罪的决心,而且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是要附卷交到公安部门的法制部门审查的,有一定的作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要尽快阅卷,尽早把握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情况,结合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认真分析案件走向。在有利的情况下,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一旦取保候审成功,这样对辩护律师办案压力就小很多,至少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了。抓住时机,向承办检察官灌输你的辩护思维,重点论述证据的不足以及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力争动摇承办检察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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