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杨某某涉嫌制造毒品案,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16-07-28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331日,对于很多人来说,无非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杨某某来说,却终生难忘,因为,历经8个多月的冤狱后,这一天,他的冤屈终于可以洗清。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于同日被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释放。
    2013年7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南海分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杨某某刑事拘留【涉嫌制造的苯基丙酮成品多达970公斤,如果证据充分,杨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杨某某的家属非常担心,慕名找到陈维崧律师并委托其为杨某某辩护,争取保住杨某某的性命。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详细了解案情之后,陈维崧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杨某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法律意见。后来,公安机关变更杨某某的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在检察院审查期间,陈维崧律师到检察院阅卷,经过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后,向检察院提出杨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意见。之后,检察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在此期间,陈维崧律师坚持向检察院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及其家属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杨某某后来专程到律师事务所感谢陈维崧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