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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18    作者:丁嫣律师
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1、我国继承法没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此条规定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所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小豪写遗嘱时,还未满18周岁,且身为在校学生,故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小豪在死亡前已经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在16周岁时所立遗嘱仍不能随之生效,而应属于无效遗嘱。在19岁生日时,小豪已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其所立遗嘱有效。综上,小豪死亡之时,其“儿子”尚未出生,故其所留的别墅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其父母依法继承,小玉应获得小豪遗留的除别墅以外的其他一切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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