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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挺近亲属诉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将叶挺将军生前创作的《囚歌》进行了恶俗的篡改。该视频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引起了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法院审理认为,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安摩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该案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增加了一例具有示范性的侵权判决,也成为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百八十五条得到适用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是民法总则中一条回应社会关切的标志性条文,旨在通过加强民事责任社会化的方式,遏制现实中不断出现的肆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现象。

  本案判决的意义,不仅再次表达了司法对于英雄烈士人格的保护立场,而且也是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一次示范适用,探索了该条适用的实践规则。比如,该案明确了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原告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而不是只能通过公益诉讼处理;其诉讼利益可以是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也可以是近亲属自己的人格利益;在构成要素上,必须兼具个体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民事责任方式包括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以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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