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舱变成经济舱 乘客诉航空公司赔“降舱费”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引发纠纷,是最近的一个热门话题。江苏常州的顾先生在今年年初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他坐飞机时被突然告知公务舱没了,要坐只有经济舱。愉快的亲子游一开始就打了折扣,这让顾先生很“不爽”,他因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机票超售 预定的公务舱没了
顾先生说,今年春节期间,他准备带全家人飞赴新加坡度假,享受难得的亲子团圆时光。为此,他提前订购了2014年2月3日由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飞往新加坡的航班公务舱位。
然而,当天顾先生带着未满3岁的孩子及家人前往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航空公司突然告知他,由于“调换机型公务超售”的原因,已将顾先生购买的公务舱J舱位降至经济舱Y舱位。
新加坡亲子游行程早已计划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无奈之下,顾先生在航空公司出具《电子客票非自愿降舱证明》并支付1600元的降舱费后,怏怏登机离港。
回国后,顾先生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浦东法院。他认为,航空公司单方面擅自降低舱位,致使其旅途的服务质量降低,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8375元;支付机票降舱差价款6000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诉前调解 乘客获赔偿1500元
航空公司在答辩状中表示,那天由于天气原因,导致顾先生原定乘坐的飞机未能按时返航,为了能使所有旅客安全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这才及时调换了机型。由于机型改变及超售原因,导致原售公务舱位不足,这才为顾先生等人调换舱位,并支付了降舱费,不存在商业欺诈的行为,同意支付降舱费6000元,但不同意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过调解员两次耐心的疏导及调解,原告同意扣除被告已经支付1600元的降舱费,降低违约金的赔偿数额,放弃要求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机票降舱差价款6000元,赔偿1500元。这起因“擅自降舱”引发的矛盾得到成功化解。
连线法官:
“擅自降舱”不是商业欺诈 构成合同违约
这起案件中,航空公司“擅自降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主审法官邱连祥认为,被告公务舱位超售造成航班舱位调动,是因为天气原因导致原定航班无法按时返航而被迫更换机型所致,是在原定计划框架内按照事实进行,并非对原告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主观方面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方面亦没有实施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与法律概念上的欺诈存在区别,因此不构成商业欺诈。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属于客运合同。本案中,原告购买了2014年2月3日航班公务舱位,同时打印了行程单并完成支付义务,此时原、被告间电子形式的客运合同即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有按照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第299条、第300条之规定,该义务具体包括:第一,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第二,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被告临时变更机型,无法提供旅客购买的公务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退票或者减收票款,而被告未及时通知旅客,客观上旅客没有时间退票或者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只能乘坐该次航班,完成计划的行程。
邱连祥认为,航空运输固然由于对天气、气候等自然因素和科学手段、技术仪器的高度依赖,导致飞机起飞离港时间、航行路线及到达时间、地点等合同标的中的相关要素,在合同履行中可能会发生变更,但并不影响航空客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虽然被告在发现因天气原因造成原定航班无法及时返航后及时安排其他机型,但客观上机型的改变已经造成原告无法乘坐其合同中所购买的公务舱位。
由此可见,从前提上看,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从性质上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故被告“擅自降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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