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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支付前子女抚养费过高,是否侵害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
被告徐飚(男)和尹丽芳(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了被告尹欣怡。后徐飚和原告刘青先(女)结婚。婚后原告收到尹丽芳短信,得知法院曾判决徐飚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欣怡抚养费……
原告认为,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法院判决,改判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法院的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二、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是否侵犯了刘青先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徐飚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情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飚承诺支付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飚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徐飚就支付尹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实务要点】
本案纠纷的形成主要因为两个方面:一、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即使在离婚后或未结婚的情况下分手后,也有义务子女抚养费;二、再婚后,男方与女方结婚,婚后男方的收入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为了履行抚养义务,其支付抚养费的钱来自于个人收入,而此时,按照《婚姻法》,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此,女方会认为这种抚养费的支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中,女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被支付,主要原因在于,男方支付的抚养费虽然为每月2万,但是因为男方本身不差钱,因此该生活费属于合理范围内,但是如果男方收入一般,且其支付的抚养费明显占其收入本身比例过高,此时,女方可能有权起诉,要法院调整抚养费的金额。那么,多少比例属于明显超过呢?目前法院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在实践中,可能参照该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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