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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自负,真的还能再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刘琬琳律师
        张某和王某于2006年4月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生育一女儿。后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8月在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抚养费王某自理。但是在之后的生活中,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王某独自负担女儿的生活费有些吃力,因此打算向张某主张从现在起到女儿年满18周岁时的抚养费。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自负,事后还能再起诉吗?

        景来律师的观点是:王某的女儿可以主张诉讼后至其年满18周岁时的抚养费。

        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和王某离婚,但是张某与孩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虽然协议约定张某不需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作为父亲张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依据。而且随着孩子逐渐成长,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等相应支出水平也逐年提高,在母亲一人的收入不足以维系孩子生活、教育支出时,父亲应分担抚养责任。



        三、张某和王某当初协议时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变化,导致协议的内容与现实生活不完全相符,由于物价上涨、教育医疗等支出超出王某独自负担女儿抚养费的能力。若继续按照协议履行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四、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通常情况下法院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等因素,考虑在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范围内是否支持未成年子女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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