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法院审理4名涉恶团伙"套路贷"案件
发布日期:2019-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公安机关侦查查实,被告人何某自2016年10月开始招揽冯某、曾某和史某成立深圳市某金融服务公司江门分公司,主要从事车辆抵押民间借贷业务,而该公司没有开展信贷金融服务的资质。该公司以“低息、快捷、押证不押车”为幌子,招揽有贷款需求的被告人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从公司贷款,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让被害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从中收取高额的拖车费、逾期费等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之后以抵押车辆GPS信号异常、车辆出现在可疑地点、怀疑二次抵押、客户电话无法接通、逾期还款等事宜肆意认定客户违约,而且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通过GPS确定客户车辆位置,使用备用钥匙将客户车辆秘密开走,存放在其公司租用的特定停车场内。最后,又以扣留、变卖被害人车辆相威胁、逼迫被害人提前结清贷款,在还清本金的同时,强行收取高额的拖车费、高额罚息和提前结清费等多项杂费。
蓬江检察院认为四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蓬江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由于案情重大,蓬江法院决定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去年以来蓬江法院把精心审理“套路贷”系列案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组成专业合议庭,实现专案专人专办,创新“套路贷”案件办理机制,及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加强会诊研判。并定期组织审判团队学习相关司法解释、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及最新扫黑除恶文件精神,确保及时掌握最新刑事司法政策,以办铁案、办硬案为原则,严格把握办案标准,找准法律适用点,确保打得准、打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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