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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罪经判决定为抢夺罪案件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何峤巍律师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陈某与未成年人张某午饭后在街上闲逛,来到一家金店旁,两人见正是午睡时间,街上行人稀少,店内人员不多,便商量由陈某到金店里以买金项链为名,试戴项链,然后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逃跑,由张某负责在外负责望风。二人商量后陈某进入金店要求店员拿出两条项链试戴,期间陈某趁店员不注意,戴上抓起项链就跑,店员呼喊并追赶,在店外十米处将陈某踹倒并夺回了金项链。负责望风的张某看到同伙被抓,立即上前营救,并随手抄起杂货店摊位上的铁铲对店员进行威胁,然后两人匆忙逃跑。
    一小时后,二人被抓获并;一天后,二人被刑拘。后公安机关涉嫌抢劫罪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官也认为他们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应当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陈某的母亲经人介绍慕名找到何峤巍律师,为其未成年的儿子陈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担任其辩护律师。何律师接受委托全面了解案情后,多次会见陈某、与办案人取得联系,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并详细分析案情后,向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虽然用铁铲对店员进行了威胁,但是情节轻微,并没有伤害并殴打店员。况且二人均是未成年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二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认为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而不是认定抢劫罪。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审判阶段,何峤巍律师为陈某做了有罪辩护,但提出应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经过庭审及辩护,半月后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构成抢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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