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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后未过户,产权人过世如何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发布日期:2019-03-08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回顾:继承房产后未过户
委托人王小某的父亲王大某2014年8月5日因病过世,王大某的妻子周某于2008年6月19日过世。王大某和周某生前共有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产权房一套,房屋的产权人为王大某、周某、王小某三人,系共同共有。母亲周某生前还留有中国银行养老金账户存款5万元。
父亲王大某过世后,王小某想出售该处房产,另外置换一套,当他去房地产管理中心咨询时,得到的回复是必须将房产薄上死亡人的名字去除,变更为其他人的名字,才可以办理过户。这里需要提供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王小某前往公证处咨询,了解情况后,发现自己无法获得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而且公证费用也比较高,最终选择向法院起诉解决继承问题。
法院判决:各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意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王小某持民事调解书前往房地产管理中心顺利办理更名手续。
律师说法:产权人过世如何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1、被继承人王大某和妻子周某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
2、王大某和周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唯一的子女王小某和各自的父母(如果健在的话)。
本案中王大某的父母均早于其过世,妻子周某也早于其过世,故王大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王小某一人。周某死亡时其父亲周大某还健在,母亲叶某早于其过世,周大某和叶某共生育6个子女,除周某外其余还有5个兄弟姐妹,其中老三(周某三)在周大某和叶某之前过世,周某三所生子女有陈1和陈2两人。故周某的法定继承人是王小某、周某的四个健在的兄弟姐妹、陈1和陈2。
3、本案中幸运的是除了王小某以外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4、该类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是关键,主要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被继承人户籍材料、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很重要)、向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摘抄”(律师凭介绍信调取)、结婚证、独身子女证、房地产登记薄等材料。
5、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向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摘抄证明”这两样是非常重要的,要求里面的内容相对应,保证准确无误,否则会带来极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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