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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离婚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9-03-14    作者:刘琬琳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某
法定代理人:谢大某,系原告哥哥.
委托代理人:丁丽娜(受谢某一般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谢大某、委托代理人丁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李某离婚 2、判令婚生子由李某抚养 3、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 4年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生育儿子。孩子出生后,李某对其不闻不问,异常冷漠,加之由于有精神疾病,遭到李某及其家人的冷暴力。其孩子出生后便返回娘家住,期间双方没有联系,李某也未负担其生活费和医药费。2 01 5年116,其向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有任何改善,也未有任何联系。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其认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被告李某辩称:1.不同意与谢某离婚;2、儿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3、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4、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谢某李某经人介绍术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 451 4生育儿子。201 5年116日,谢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仍处于分居状态且至今没有联系过。儿子现跟随李某的父母在老家生活。谢某自述月收入2300元至2400元左右,平均每月花费药费800元左右,其无能力支付儿子李闻博的抚养费。李某自述在工厂上班,月收入两三千元左右。二人一致同意儿子李某抚荞,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谢某李某一致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双方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致.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谢某李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关系并未有任何改善故本院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应当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综合考虑双方条件,保障孩子的基本权益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鉴于谢某李某均同意离婚后儿子由李某抚养,本院结合谢某李某的生活、家庭、工作状况及儿子的现状,认为由李某抚养更为有利,谢某毎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谢某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由李某抚养,谢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向儿子支付当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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