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我国管辖范围
发布日期:2019-03-18 作者:单义律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产权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样具有管辖权,可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我国公公民与国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且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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