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评估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XX区征补办发布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原告所属的E-11号和D-25号两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徐某某认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过低,但未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评估机构,行政诉讼
【引言】 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所有人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过低,应在法定时间、以法定方式要求复核,以免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害。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徐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湘XX行初XX号”。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0日,XX区征补办发布XX棚改项目B05、B06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徐某某所属的E-11号和D-25号两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XX区征补办通过投票选定XX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XX公司提供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徐某某未对该结果提出异议。后经多次协商,徐某某未能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XX区征补办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9月22日,XX区征补办请示XX区政府对未能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作出征补决定。徐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XX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前已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论证,案涉房屋评估在征收决定之后由投票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徐某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异议,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徐某某未在期限内依法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现在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应支持。XX区政府对徐某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徐某某的诉讼主张及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讨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徐某某认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过低,但未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地拆迁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时 以有效证照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2.实施期限内被拆迁户与区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 区政府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3.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4.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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