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评估
发布日期:2019-02-26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原告并未行使该权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显失公平,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征收拆迁,征收补偿,房屋价值,复核评估,行政诉讼
【引言】 征收拆迁中,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应采取依法申请复核评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李某某诉XX区政府行政征收一审判决书(2017)吉XX行初XX号”。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被告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实体要件,并且在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方面违反了法律程序,特别是对原告未登记房屋及附属物评估价格过低,产权房应该根据立法精神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确保被征收后生活居住条件不降低,此次货币补偿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格,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XX区政府错误的征收补偿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XX区政府作出的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长府复[2016]第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原告主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参照就近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予以补偿,无法律依据。特别是,在房屋评估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报告单明确交待了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有证房屋评估报告已经合法送达,原告在庭审中对送达过程无异议,但原告并未行使房屋评估价格复核权利,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评估结果显失公平。被告市政府的复议程序、复议决定亦无违法之处。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考资料】1.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法院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3.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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