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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发布日期:2019-03-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虚拟服务的出现,相伴而生了以网络为主要依托的新的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的发生,网络是今天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加大对其保护已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拟从对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法律属性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此对虚拟财产纳入到民法保护的范畴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法律属性;财产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学界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通说认为:作为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硬盘等计算机硬件媒介之上,同时又存在于特定网络游戏与网络虚拟环境中,与现实世界有着客观联系,由玩家以合法方式获得并在一段有效时间内持有、支配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虚拟物品、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的虚拟财产,他不仅具有合法性、价值型等一般财产属性,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特征,如虚拟性、网络依附性、期限性等。
  1.合法性。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特征,这也是所有民事财产的共性,主要表现在取得方式方面具有合法性。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体力等的投入,来换取虚拟财产的增加,这一方式类似于原始取得。二是网络用户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达到自身虚拟财产的增加,这一方式类似于继受取得。不管哪种方式,虚拟财产的取得都是合法的。
  2.價值性。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虚拟财产具有线下交易的现实需求。二是虚拟财产已成为明码标价的商品,具有现实价格,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3.虚拟性。虚拟财产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以及网络空间等虚拟世界里,并通过特定的编程程序呈现出来,它的存在完全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与现实相隔离。
  4.网络依附性。网络依附性是指虚拟财产的外部表现形式只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离开网络的虚拟财产只是一堆毫无意义的电磁记录,其价值无法得到实现。
  二、我国民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民法保护规范
  因为法律法规总是针对特定的事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特别是在对于虚拟财产这类新生事物的保护上。所以,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规范。所以,因为缺乏专门的民法保护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和人们的基本权益保护很不利,也不能有效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缺乏相应的赔偿细则
  在我国当前的民法中,并没有在虚拟财产被侵犯后的赔偿细则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背景下,就可能会导致大部分的虚拟财产在被非法侵占的时候,可能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来促进对其的解决。这种情况一旦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对于人们可能遭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致命的,不但会影响人们正当利益的实现,也会影响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程度。
  (三)法律尚未明确虚拟财产的管辖权
  虚拟财产的管辖权却没有被明确,这主要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兴起时间比较晚,可能就会缺乏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且基于虚拟财产本身的性质,网络本身就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存在,虚拟财产是依附于网络而存在的,所以,虚拟财产的管辖权归属问题也就比较难以得到界定。但是,因为管辖权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就会导致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在法律上处于游离状态,个别犯罪分子可能就会钻这个空子,导致人们的虚拟财产遭受损失。
  三、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民法保护之建议
  (一)明确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地位
  虚拟财产只有在民法中确定了自己具有的合法地位,才能进一步开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可以把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概念做进一步的解读,比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是对“其他财产”进行的法律的规定,这就可以把虚拟财产也纳入这个范围,就能使得虚拟财产也具有法律地位被法律保护。
  (二)建立健全适用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法律还缺乏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建立健全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变得日益紧迫。虽然在以往解决个别关于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案例中,使用了物权法等其它法规,但这并不能长久的使用。需要建立明确的,能够界定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相关范围,以及其管辖权的法律法规,以此明确人们在虚拟财产中的应尽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这样,就能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网络也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确立具体的虚拟财产损害赔偿机制
  我国其它任何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财产赔偿细则,这对于法律本身的完善性和具体法律更好的被履行,都有重要的意义。由于虚拟财产所有者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和金钱,包括在网络游戏的进行中,当所有者的装备等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对其身心造成了损害。这就要求,虚拟财产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健全虚拟财产受到损害时的法律赔偿机制,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赔偿。只有确立了一定的赔偿机制,才能使得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基本的人权,也是民法保护的关键内容之一。
  笔者认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箭在弦上,势在必行。在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体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从长远看,保护虚拟财产不仅可以保护网络用户及玩家的利益,也能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经济结构,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保护的具体措施及立法上,还需要学界与实务界共同探讨。随着我国虚拟财产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也会成为世界上对虚拟财产保护最周全的国家之一。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45-2. 
  [2]刘菊华,周维德.论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值属性及其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4(12):27-9. 
  [3]李宜琛.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谢平.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论析——从游戏商与玩家对待虚拟财产的态度谈起[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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