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职务侵占20万,被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曾莉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重点客户业务部经理,负责招投标业务。2014年,杨某向公司财务部门谎称成都A公司就团体保险项目对外招标,保险公司拟投标并需要向该公司转款20万作为保证金。同时,杨某向财务部门出具其伪造的招标文件。
杨某找到A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以帮忙过账为由,让王某在收到该20万以后转入杨某个人账户。
2014年1月中旬,保险公司向A公司账户转款20万元,当日,A公司王某将该20万元转入杨某个人账户。
杨某将该20万元转至其股票账户进行炒股,同年6月,杨某将所有股票卖出共计2888668元,与保险公司失去联系。
2017年12月,杨某在成都被民警挡获归案,其自述全部赃款已被用于赌博挥霍,炒股收益仅有3110元。
案发后,保险公司对杨某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
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2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11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最终判处缓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
2、被告人已取得保险公司的谅解;
3、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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