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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再分割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成因:
1、 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精力多集中在婚姻关系的解除、大额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但对其他财产的分割考虑不周,并未向法院说明所有需要分割的财产;
2、 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
3、 离婚时不具备分割财产的条件,如财产分割头绪繁多,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等;
4、 协议离婚后,一方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或者不予履行。
 
情况分析: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 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若不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离婚后仍有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诉讼时效不受限制。如离婚时因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人民法院未予以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夫妻任何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分割。
3、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20117月,一女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一处房产的归属及10万元补偿的问题,后又补充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自行处理了另一处房屋及车辆。之后不久,女方发现男方将其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并将所得的649万元分三次转走,女方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男方转走的449万股票款(200万元另案处理)。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449万元股票款应认定为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主审法官分析,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认可无其他财产争议需法院处理,但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放弃权利。
(案例来源:北京市三中院公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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