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职务侵占110万 终获轻判两年三个月
发布日期:2019-03-25 作者:曾莉律师
被告人胡某,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到2015年期间,胡某担任邛崃一房产公司出纳。2014年8月,胡某为获取利益,多次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10万,将110万资金出借给他人放贷。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该笔资金,胡某则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实收价为840万的商铺以730万的成交价开发虚假收据,并将虚假收据交回公司做账,进行平账处理,隐瞒了110万的公司款项。
后来,公安局电话通知胡某到案接受调查,胡某同日到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胡某与被害人某房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退赔10万元,取得被害人某房产公司的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洪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11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本案涉案金额110万,属于“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应是5年以上。但本案中,胡某最终只获刑两年三个月,具体原因:
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胡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胡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出纳,作为职务侵占罪的高危人群之一理应守好本分,不动贪念。一旦动了贪念,也要及时掂量掂量自己乃至整个家庭是否有能力堵住那个“窟窿”。
文|子君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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