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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的性质,由谁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9-03-26    作者:李丹律师

一、快递合同的性质
从法律层面而言,快递服务是一种特定的合同关系,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所签订的以后者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投递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显然,此种合同应当归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即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以承运人将约定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合同。
二、谁来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快递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快递小哥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收件人不是快递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享有针对快递企业的请求权,因此快递服务合同在性质上应属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通常快递公司都会有赔偿条款,寄件人可以追究快递公司的违约责任,收件人可以行使第三人请求权,即能依约履行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有两个,最终根据公平原则,也只能由快递公司只能承担一份责任,而不是双份。而通常快递公司自己制定的格式条款,不能想当然的适用,再专业律师的法眼之下,其实存在着诸多对于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具体的操作您如果不甚明白,可以来电咨询律师,或者请律师代为追回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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