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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如何获知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熊敏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据此,被征收人主要是通过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来获悉房屋征收决定的。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有多种途径,随着时代的发展,媒体和网络媒介也随之兴起,加之很多人外出务工不在本地,很多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仅仅要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会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台、报纸等途径广而告之。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除了在征收地的公共场所张贴房屋征收有关事宜公告之外,还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公布了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果,征收方不张贴房屋征收决定,您还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房屋(或项目名称)所在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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