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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马上就要拆迁了,签房屋拆迁协议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

发布日期:2019-03-2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里马上就要拆迁了,签房屋拆迁协议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京平律师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1、 跟谁签?
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不同,征收主体也会不同。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此,城市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因此,农村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 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是拆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被征收房屋缺少产权证明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既是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位置等关键信息的记录,也是确定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因此,拆迁协议上需写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年限以及附属设施等。
3、安置补偿
拆迁协议中应包括: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另划宅基地)、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期限及方式。选择安置房补偿的,协议中应明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特别提醒,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时,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交房时间、过渡期限,一旦征收方到期无法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仅凭微薄的过渡费根本无法保障生活。因此,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至关重要。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何理解?
京平律师答“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以从“立法如何规定”以及“司法如何适用”两个层面去理解。
1、 立法如何规定
以公平为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参考以下因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2、 司法如何适用
2014年8月,最高法公布了第一批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在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房屋征收决定》中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是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来确定的。孔庆丰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针对以安置房的优惠价格来确定货币补偿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本案中,安置房的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该《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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