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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与联系、股东家属签字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的归纳总结。(第27期)

发布日期:2019-04-01    作者:石文辉律师
2019年3月29日下午,盈辉律师团队集体研讨会正常进行,本期重点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区别与联系、股东家属签字法律后果等法律问题的归纳总结。为了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团队将不断钻研、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归纳总结】
一、股权转让合同家属代为签字的,法院如何认定?
股权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代为签字的行为从家庭共有财产的角度看,其本身具有处分权。但是,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家属代为签字的行为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有何区别?。
(一)股权转让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将其所持股权转让予其他股东或外部第三人,公司总的资本金未发生变化,而增资扩股是由公司增发新的股权,由现有股东或外部第三人予以认购,公司总的资本金得以增加;
(二)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
(三)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目的,是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就将落空。
 
四、股权转让合同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法院如何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审理时可得利益损失的求偿一般采取客观确定性原则,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是确定的,若无证据证明的,法院不支持。
 
五、股权转让合同中违约金法律有何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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