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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公众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9-04-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关于微信公众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X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为郑州号。
被答辩人:北京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为北京市室。
答辩人郑州XXXXX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答辩人北京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第一,因为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后期存在撤销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被答辩人应当提供涉案作品的原件。
第二,答辩人没有使用被答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答辩人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的配图与被答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不一致,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存在有侵权行为,即答辩人不构成侵权。
第三,即便是构成侵权,答辩人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完全是误认为是共享照片而使用,并非恶意使用,并且答辩人已经在微信公众号上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文章;而被答辩人对自身作品未进行适当、合理的保护,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答辩人的侵权责任。在被答辩人的官方网站上,允许任何人在不购买其素材的前提下任意下载高清无水印的图片,但其没有对这些照片进行任何形式关于著作权的标注或提示(例如在照片上注明或加水印),其已经或应当认识到自身著作权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却故意不加以任何保护手段,存在通过诱使他人侵权后进行高额索赔或者事后向“侵权人”捆绑销售其图片套餐之嫌(从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被答辩人在全国各地大量的侵权诉讼案件得知。),其本身存在有过错,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答辩人开设微信公众号并非商业目的,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答辩人的行为并没有对被答辩人的企业声誉造成损害,也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不良影响,更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著作权当中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内容。故,答辩人不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第五,即使被答辩人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答辩人侵害了被答辩人的权利,但是被答辩人的作品本身就没有艺术价值(即场景、构图和主题等因素均较为简单,创作难度不大,该作品不具有市场价值和知名度。)。且答辩人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使用涉案作品,仅仅是作为插图以使版面更加生动而已,并非是文章的主要表达内容,与以图片为主的商业广告等使用方式有明显不同;也并未将涉案文章内容进行过推荐或置顶设置,而微信公众号本身点击量很少,受关注度很小,多为答辩人的员工阅读;再者,被答辩人的证据并没有显示对涉案文章的浏览下载次数,不能证明对其造成的侵权后果,缺乏造成侵害的事实,更没有对其造成任何企业经济损失。另外,通过工商信息网站查询可知,被答辩人注册资本为XXXX亿元,流通市值XXXXX亿元,根据被答辩人的官方网站上面的标价每张照片每年的授权价格不超过XXXXX元(微信配图使用),其仅就1张照片主张1万元赔偿金,显然过高。故,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赔偿人民币10,000元,无任何赔偿依据,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没有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是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州XXXXX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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