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彩礼返还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张梅律师
新洲区法院徐古法庭庭长周鹏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下的彩礼需要返还,分别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林女士和男方已经登记结婚了并有过共同生活,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但由于结婚时间较短,可同对方协商彩礼问题,适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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