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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彩礼返还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张梅律师
林女士介绍,她今年30岁,此前因为一直没有心仪的结婚对象,家里对她的终身大事很是着急,总是各种催促,还经常帮她物色相亲对象。今年元旦假期她回到老家,家人安排她和一名年龄相仿的男生相亲,对方也在武汉工作。两人见面后,都觉得还不错,可以相处下看看。 假期结束后,两名年轻人都回到武汉工作,但因为一个在汉口,一个在光谷距离较远,平常也基本通过手机联系,见面并不多。此后,林女士的家人仍不断催婚,为了在过年期间不被家人“嚼”,林女士冲动之下,在年前就迅速跟男方领了结婚证,过年期间也在老家办了酒席。
新洲区法院徐古法庭庭长周鹏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三种情况下的彩礼需要返还,分别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林女士和男方已经登记结婚了并有过共同生活,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但由于结婚时间较短,可同对方协商彩礼问题,适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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