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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薇传媒收购万家文化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曹乐维律师
一、龙薇传媒是否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满足四个要件的内容:(1)违反证券法律规定;(2)发生于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3)披露事件具有“重大性”;(4)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案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龙薇传媒公司,其分别于2017112日,2017216日通过万家文化对上交所问询函发布回复公告,进行信息披露。此行为发生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披露事件具有重大性,对重大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和价格判断标准。理性投资者决策标准是指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价格判断标准是指事件被披露后导致股价出现较大幅度的涨跌,价格判断标准侧重是否构成侵权[i]。本案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披露信息时,万家文化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综合事实、证据,在信息披露前后万家文化的股价出现了大幅度波动,说明股价受信息披露事件影响较大,应认定披露事件具有重大性。龙薇传媒在2107112日,通过万家文化在给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称,其30.6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向银必信借款15亿元,还款期限为3年,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10%;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131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但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相关人员的证据表示,该银行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金额不超过30亿元,且后来龙薇传媒已知晓未通过上述银行的融资计划,融资也无其他来源,龙薇传媒在此事披露问题上存在虚假记载和未及时披露;龙薇传媒未实际取得中信银行的资金承诺,其资金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但其并未在公告中具体指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根据证据显示,龙薇传媒在申请中信银行资金失败后,未与万家集团沟通促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而是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龙薇传媒公告中称的“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对股民存在误导性陈述。龙薇传媒在2017216日通过万家文化披露的信息中称,2017120日,接到中信银行电话通知,融资计划最终未通过,将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但陆续受到其他银行的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故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据证据显示,与中信银行的融资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没有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公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龙薇传媒在控股转让过程中,上述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赵薇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两袋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据显示,赵薇作为龙薇传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上签字,为公告以及银行融资方案提供个人资产情况、个人征信查询。赵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也知晓披露的信息并经过其个人签名同意,其应当与龙薇传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夏丽华,鲍刚.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裁判思路.人民司法(案例).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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