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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曹乐维律师
(一)关于拆除“空心房”政策的思考
拆除“空心房”政策是否合法合规这个问题,明经国案出现后,引起热议。“空心房”并非法律用语,没有行政法规作为依据。据赣州市国土局副局长罗峰介绍,国土资源部文件中表述了“空心村”,所以赣南地区由“空心村”引申出了“空心房”的概念。实际上“空心房”,是赣南本地农村对农民闲置、无人居住的危旧土坯房的一种俗称。而拆除土坯房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之(七)提出:“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由此,拆除“空心房”是合法合规的,但“空心房”毕竟不是法律用语,应当要仔细区分,谨慎使用。
《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中称,“政府推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农民投身‘空心房’整治。”从此方案来看,若要拆除“空心房”是要经过房主的同意的,强调群众自愿原则。
案发当天,樟坊村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是征得了此三人的同意,而对于明经国的土坯房,樟坊村村委会在案发当天并未决定拆除,只因挖掘机司机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操作不慎导致明经国土坯房部分瓦片脱落和损坏,而且挖掘机司机在拆除完其三人的土坯房后便停止了工作,也足以证明其并不是在强拆明经国的土坯房,由此,此案的发生与强拆无关。
(二)关于本案定性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明经国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并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已查明明经国的土坯房受损是因为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而不是强拆,不存在明经国的财产安全正在免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且卓宇不是挖掘机司机,不是不法侵害人,明经国在击打挖掘机,无法劝阻,卓宇见状便报警,其行为正当,无过错,明经国转而击打卓宇,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之说。而明经国对卓宇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致死,要结合现场等等情况分析。明经国使用的是镰铲,很锋利,杀伤力强大,且其击打的部位是人很脆弱的头部,第一次击打部位是卓宇的致命伤,可见其下手力度较大,在第一次击打完后,卓宇已经倒地,已丧失反抗能力,但明经国不顾当场人的劝阻,连续击打卓宇,击打完之后并没有抢救卓宇,而是选择逃跑。综上,明经国很显然是故意杀人,不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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