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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于保证责任的免除如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程智华律师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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