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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余:刑事案件巡回审判 助力"庭村共建"

发布日期:201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春艳)  5月17日上午,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新城镇新城村村委会,方便当地村民在村部就可以“零距离”观摩真实案件的庭审,现场学习法律知识。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李某明到庭……”随着清脆的法槌声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庭审现场,当地村民早早就坐满了整个会议室,纷纷要来“围观”家门口的案件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理程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青、李某强与被害人李某祥均系大余县新城镇新城村村民,因新城村中城背牛皮塘地皮一事,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青、李某强及被害人李某祥先后来到新城村中城背牛皮塘,李某明先上前质问李某祥,尔后双方发生冲突。李某青、李某强见状便上前,三人一起推拉殴打李某祥,后被案外人李春红等人拉开。经鉴定,李某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1月26日,李某明、李某青、李某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青、李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明、李某青、李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九个月。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李皋彬为被害人及三名被告人作了释法答疑工作,并温馨提醒现场旁听的50余名村民,希望大家吸取本案三被告人的教训,心平气和地理性处理邻里纠纷,切勿冲动酿成大错。

  对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是该院正在开展的“党建引领庭村共建 法润乡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让旁听群众通过观摩庭审更加直观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而真正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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