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养了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5-26    作者:张颖律师

妻子因“婚外情”等出轨行为与他人生育子女后故意隐瞒,丈夫误将该子女视为亲生子女抚养,这类情形,通常被称为欺诈性抚养。


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王甲诉刘某、江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系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理支持,对于欺诈性抚养可按侵权责任法理论来定性和处理。

评析: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女方故意隐瞒其子女非与男方所生之事实,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类似问题有一复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但该复函也未对欺诈性抚养关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成年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杨某甲诉万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而子女已经成年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宜强制该子女配合鉴定,也不能依据当事人的怀疑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抚养费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李先生诉唐女士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生育子女,离婚后男方承担该子女相应抚养费等相关费用,后经亲子鉴定男方与该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女方应返还男方支付的抚养费等费用并赔偿男方的精神损失。


男方明知婚生子女非亲生仍抚养的,不属于欺诈性抚养,离婚时不能追索抚养费——林某诉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结婚后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男方知道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女方抚养非亲生子女的,非亲生子女自受男方抚养之日起与男方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父子关系,离婚时男方追索抚养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