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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房屋之间的采光和日照时间纠纷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9-06-24    作者:崔新江律师

相邻权纠纷主要产生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处理的原则应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处理的结果一般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与日照权利是受法律保护,且保护是有边界的,该边界即为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
采光对应的是自然光的概念;而日照对应的仅为阳光、太阳照射的概念。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太阳光利用的权利,而采光权通常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比日照权的范围更广。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物权法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规划行政许可虽缩短了相邻人日照时间,但符合最低日照标准的,应认定许可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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