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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产生的消费,你不知道的那些法律事儿

发布日期:2019-06-30    作者:吴远国律师

“网红”产生的消费,你不知道的那些法律事儿
流量变现时代,越来越多的普通消费品经过网络红人的推介也变身为“网红”。“网红”的世界不止直播、美食、化妆品,还有因此而产生的种种法律纠纷。“网红店”推广蹭热点,被判侵犯肖像权;线上直播起冲突,线下打架被判刑;网络红人自制化妆品,十倍赔偿又判刑。下面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三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常见的因“网红”而产生的消费纠纷及处理情况。

      “网红店”推广蹭热点,被判侵犯肖像权

  某知名奶茶店为了进行推广,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官方网站发布了多条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使用了某当红影星的照片以增加效果。该影星认为奶茶店在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该影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要求奶茶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奶茶店抗辩称自己已经删除了涉嫌侵权的图片及链接,影响较小,不存在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影星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作为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奶茶店将影星的照片用于对其经营活动的推广,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奶茶店应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奶茶店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知名人物的照片是对肖像权人权利的侵犯,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价值难以准确计算,对于人格权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据该人格权的许可使用价格和侵权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予以酌定。综合考虑肖像权人的职业身份及奶茶店的经营性质,以及奶茶店使用侵权照片数量、时间等侵权情节,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线上直播起冲突,线下打架被判刑

  王某是某直播平台的红人,在一次直播过程中与观众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得知“网红”王某经常去一家餐厅吃饭,便伙同朋友三人酒后持刀前往该餐厅,在餐厅门口将“网红”王某殴打成为轻微伤。之后,张某四人到公安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酒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三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三人有自首情节,法院对三人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着网络活动的日益频繁,网络空间也被纳入了寻衅滋事罪规范的领域。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示网络活动参与者: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参与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应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相互尊重,不得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否则,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网络红人销售自制化妆品,十倍赔偿又判刑

  刘某为知名网红模特,靓丽的造型吸引了无数粉丝。刘某自恃“网红效应”能量巨大,便购买了搅拌釜、粉碎机等设备利用百炎净、氯霉素等原料,自行制作、销售祛痘美白万能膏,涉案金额近30万元。多名粉丝购买使用之后,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粉丝们便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公安机关随即将刘某逮捕。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后,受害者们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刘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另案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基于消费者因使用刘某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引发皮肤症状的损害事实,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合理合法。刘某因该生产、销售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并不构成其免除向消费者承担该民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法院对消费者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在产品责任中,刑事处罚并不免除民事赔偿,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及第17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如果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化妆品,积极维权,也能得到十倍赔偿。(作者:秦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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