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未成年盗窃案(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9-07-02 作者:陈铠楷律师
案件简介:
嫌疑人何某系未成年,2014年在成都市高新区某火锅店打工。火锅店安排职工住宿,男同事统一住三楼,女同事统一住二楼。何某经常到女同事宿舍玩耍,偶然发现同事床上有红色皮包,等次日同事上班后,通过翻窗进入宿舍,将皮包拿走,又沿窗户翻出,盗窃走皮包内1800元。后女同事报警,公安机关排查嫌疑人时,当询问到何某时,何某心虚主动承认了盗窃事实。成都市高新区公安机关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立案侦查后移送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工作:
陈律师接到案件后,为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在此期间,辩护人多次主动会见何某,询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多次与检察机关交流案件并提出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何某的行为,虽然行为构成了犯罪,但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观上也是因为一时贪念,触犯刑法。毕竟系未成年,又是初犯、偶犯,心智尚不成熟,自制力尚弱,主观恶性不大。应认定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虽构成犯罪,毕竟刚达到立案标准,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对被害人也进行了积极的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认罪态度很好,对其行为悔罪服法。认为应该对何某尽可能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案情,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系未成年,主观恶心并不大,对何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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