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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后退侦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9-07-05    作者:许仙凤律师
刑事案件开庭后退侦是不合法的,退侦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开庭最后陈述完以后也还可以要求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来说,在刑事法庭最终作出判决前都可以要求补充侦查。当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请求之后,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延期审理,但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需要在一个月以内进行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后继续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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