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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疯狂盗窃达25万余元,共同犯罪怎么判刑?

发布日期:2019-07-10    作者:李丹律师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朱某1、朱某2、何某、李某先后38次在云南省建水县入室盗窃电脑、电视机、摩托车、现金等财物,涉案金额达25万多元。其中,被告人朱某1涉案金额人民币255169元,何某涉案金额人民币247241元,朱某2涉案金额人民币191495元,李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00160元。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1、何某、朱某2、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1、何某、朱某2在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1、何某、朱某2、李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何某、李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建水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1、何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朱某2有期徒刑13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处罚金不等。(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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