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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屡受挫折,二审峰回路转

发布日期:2019-07-1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女士、张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杜红梅律师、李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6日,某县政府审议通过了《某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启动了对某县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9月19日,某县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洪女士与张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某县政府通过抽签方式选定了某评估机构,并于2017年9月19日对两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洪女士与张先生对评估结果不服提出复核,2017年11月8日,评估机构复核后维持了原评估价格。洪女士与张先生遂提起专家鉴定申请,但没有得到回复。
因洪女士与张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某县政府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洪女士与张先生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维持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洪女士与张先生将某县政府与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一审驳回了洪女士与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洪女士与张先生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三、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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