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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曹乐维律师
    网络爬虫,是一种“自动化浏览网络”的程序,即按照一定的规则,模拟人工点击,自动地抓取互联网信息,比如网页、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简单说,这种程序的运行可以实现自动的、高效的读取、收集网络数据。
    网络爬虫的应用场景具有多样性,最为普遍的是利用爬虫程序读取数据的搜索引擎,以及电商系统中的价格比较工具。总体上来说,网络爬虫都是根据爬虫编写者的意志行事,目的在于获取某项网络数据。如此来看,网络爬虫作为获取数据的一种技术手段,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数据本身的属性存在不同,所以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也就存在罪与非罪之分。
       一是看是否有权获取证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85条进行修正补充的罪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设置,目的在于规制以“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侵入” 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即是指“未经许可”获取数据,换言之行为人获取数据系“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是指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程序、工具。司法实践中,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往往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权限许可获取本不应获得的数据。
        二是看是否获取公开数据。网络信息或者网络数据的公开性,直接影响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评价。众所周知,百度与大众点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信息,并将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网络用户,最终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书主文指出,“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上述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据此来看,法院评判百度与大众点评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逻辑,根本不在于百度利用网络爬虫获取大众点评的数据,而是百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任意使用其获取的数据。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百度获取数据信息并未违反Robots协议。《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第七条规定,机器人协议(robots协议)是指互联网站所有者使用robots.txt文件,向网络机器人(Web robots)给出网站指令的协议。
   具体而言,Robots协议是网站所有者通过位于置于网站根目录下的文本文件robots.txt,提示网络机器人哪些网页不应被抓取,哪些网页可以抓取。因此,这起案件之所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经典案例,主因在于大众点评网站数据信息的公开性。行为人利用网络爬虫获取公开信息便只能处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之中,或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知识产权等。
    与之不同的是,网络数据一旦不具有公开性,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行为性质便截然不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邵某、陈某为了提高智能公交APP“车来了”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的准确度,保证公司更好的经营,伙同他人编写爬虫程序,并不断更换爬虫软件程序内的 IP 地址,防止被察觉,进而利用所设置的不同IP地址及爬虫程序向酷米客发出数据请求,最终获取包括谷米公司在内的竞争对手公司服务器里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
    邵某、陈某等人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竞争对手的加密信息,利用网络爬虫获取的数据显然不同于上述案件。百度获取的信息是大众点评网站上发布的点评信息,本案被告人获取的则是存储于竞争对手服务器中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由于这些竞品数据,对于获取者来说,并未公开,当然无权获取,因而终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综上所述,利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定性问题,关键在于获取数据的性质,而不在于网络爬虫的技术方法,具体还要以个案证据为准。此外,还需强调的是,获取数据的结果同样影响罪与非罪,利用网络爬虫频繁访问目标数据服务器,导致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还会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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